中电联信资函[2015]3号
关于开展第二期运维分项资质认定试点及评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相关评审机构:
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电联信委〔2015〕2号),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经研究决定, 按照先试点后逐步扩大的工作方式,在总结第一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运维资质认定第二期试点工作(以下称第二期试点工作),同时组织参与第二期试点工作评审机构的评审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运维一级、二级资质:不限定申报企业的地域范围,评审机构评审总量不超过50家。
(二)运维三级、四级资质:申报企业所在地区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陕西省等17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省市B级评审机构评审数量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确定。
二、评审员培训
为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拟在第二期试点评审工作开始前,组织参与试点工作评审机构的评审员(每个评审机构不超过2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请参加培训的评审机构近期主动向当地企业征求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培训班中进行研讨。培训时间、地点和报名要求等具体事项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另行通知。
第二期试点工作的申报受理时间、申报表格和认定工作要求,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在培训结束后发布。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