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2017-01-05 0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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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广州思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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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为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专利资助资金,进一步做好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1.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2.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月3日
当年专利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专利资助标准(元/件):
专利类型和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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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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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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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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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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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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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明专利(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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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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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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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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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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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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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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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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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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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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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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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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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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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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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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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发明专利获国家费用减缴的,资助3,300元/件;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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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申报市专利资助资金的,请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网址:http://www.gzipo.gov.cn/),进入“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
3.在读学生:学生证、身份证;
4.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或居住证。
(二)银行账号证明文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开户许可证;
2.个人:在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三)国内授权专利的证书,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
(四)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PCT国际检索报告。
(五)国外发明专利的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六)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七)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代理清单证明以及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一)申请:
申请人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和银行卡申请注册用户名→审核通过注册用户名→网上填写资助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写的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查和逻辑性审查,通过后提交申请。
(二)审批: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于每年5月、10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由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提出申请后,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6月前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三)信息补正:
如申请人递交资料后初审未通过,申请人需在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正申请资料;逾期未补正的,本次申请作废,申请人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联系申请人或对退款项目发布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第二批申报时限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
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本指南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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