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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6〕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2017-02-21 14:25:21 阅读数:838

(粤财法〔2016〕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省有关部门开展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政策优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的收集及传递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二、 工作流程

(一)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报送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其中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在8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8月31日前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分别反馈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我省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及时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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