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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作者:佚名 2020-04-29 10:17:44 阅读数:955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综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4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经济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的安装施工业务:

    (一)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2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8名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有安装有线电视工程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和安装施工,除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第十六条 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其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是:

    (一)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将其具备条件的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凡申请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将其具备条件书面材料、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在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图章。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证书范围承担业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

程红线范围以内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逐级审查同意,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峻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

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

用。

    有线电视工程峻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

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收取适当的设计费、安装费:

    (一)持有《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

许可证》;

    (二)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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