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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作者: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 2020-05-21 14:36:06 阅读数:1024

                                    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电子信息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电子信息行业 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 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电子 信息行业协会设立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 称“行业科技奖”),结合我省电子信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三条 行业科技奖面向全省电子信息行业,主要奖励 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研究与普及、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 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 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行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技术发明与创新;

(三)技术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工程化和新技术项目实施;

(五)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

(六)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优秀科技专著。

第五条 行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设立广东省电子信 息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和评奖工 作办公室(简称评奖办)。 第七条 行业科技奖评审专家由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 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专业 领域及项目要求遴选。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 行业管理或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熟悉电子信息行业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 务。

第八条 评审委组成与主要职责。

行业科技奖每年度评 审工作开始之前,由评奖办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评审委

依照本办法,在评奖办的组织和协助下,负责本年度行业科 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3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 委由初评组和终评组构成。

初评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向终评组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 等级。

终评组主要职责为: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评奖办组成与主要职责。

评奖办设在协会秘书 处,办公室主任由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成 员由协会秘书处现职人员担任。

评奖办主要职责为:

(一)行业科技奖的征集、受理工作,及评审相关的组 织工作;

(二)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根据申报项目专业分布情况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并负责初评工作的项目 分组和专家分组;

(四)拟奖项目异议处理工作:

(五)获奖项目公告发布及颁奖等相关工作;

(六)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获奖项目。

第十条 评审委及评奖办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 得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情况。评审委及评奖办成员为被评项 目有直接利害关系,须回避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行业科技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 上的,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 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经评奖办提名进入 特等奖的候选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行业科技奖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候选人或者 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行业科技奖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

评奖工作办公室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一)省市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其会员单 位项目的统一推荐;

(二)省内高等院校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三)省内科研院所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四)省内电子信息相关企事业对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五)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推 荐。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的参评条件符合性及项目内容 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成果要求

1. 科技成果为国内首创或尚未公开,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

2. 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与已有同类技术相 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明显优于同类技术;

3. 经一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社 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具有广泛的市场应用前景。

4. 在推动电子信息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 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或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上述的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已经通过国家、省市科技 主管部门、省级或以上行业组织鉴定、评价、验收或技术评 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 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是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

(四)不受理已获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奖励的科技 成果项目。

(五)不接受涉密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 人填写《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 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途径,于申报截止期前报评奖办。截止 日期以及申报方式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 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 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 要技术难点。 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 单位,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 中给予技术、设备、经费、人员等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 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行业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行业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奖办在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成立材料审 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 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补齐材 料,方可参加本年度评审受理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组, 由初评组分组评审;

(三)终评组参考初评组意见进行评审,评定获奖项目 和奖励等级。终评组对初评组推荐项目逐项评议,最后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 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会长批准 后发布评奖结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行业科技奖评奖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均由 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自筹,不收取参评单位或个人任何 费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行业科技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 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评奖办通过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网 站对行业科技奖的拟授奖项目名称、等级、单位及人员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持有异 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向评奖办提出;逾 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具体 的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个人 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 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 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以及申报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 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 异议。对项目是否获奖以及获奖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实质性异议,由评奖办负责协调解决, 项目推荐单位有义务协助处理。

(一)项目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 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评 奖办。评奖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二)必要时,评奖办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 形成意见后报评审委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 方。

第二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一般由项目推荐单 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评奖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 予授奖。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参加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认真 填写申报书。推荐单位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 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根据项目的技术水 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并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十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恪守科研规范和学术诚信。若发现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 弄虚作假或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奖的,尚未授 奖的,由评奖办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审核 属实,在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 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在 3 年内取消单位和 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由 评奖办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负责解 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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