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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021-06-02 09:53:57 阅读数:839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科信局《关于取消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技防办、市局相关部门技防办,市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各工程检验机构,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 2015年6月8日,公安部科信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15]131号,以下简称 “《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5年7月1日起,公安部取消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授权。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上海市安防行业有序发展,结合上海市安防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可从事安防工程检验的单位不再唯一,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可自行选择安防工程检验机构。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经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备案,均可从事安防工程检验业务: 1、持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检测产品/类别; 2、具有符合要求的工程检验设备,能按照上海市相关标准、规范完成工程检测; 三、技防办鼓励和引导本市具备服务条件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积极参与到本市安防工程检验服务工作,从而使本市安防工程检验市场形成一定竞争机制。 目前,符合条件且已向技防办申请备案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检测中心和上海德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家单位。今后如有增加,市局技防办将及时对外公布。 四、市局技防办将通过创新管理方式、转变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在安防行业中介服务效用,激活本市安防行业开展第三方检验工作市场,提高本市安防行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服务质量。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安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1检测委托书 2安防工程合同文件 3竣工资料(系统结构及功能、二图二表等) 4安防系统自检(初验)报告 5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资质证明 6安防工程系统方案评审意见及整改意见 7安防工程设计方案 8安防工程变更文件 9用户使用(试运行)报告(甲方盖章确认) 10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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