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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2017-03-02 11:52:37 阅读数:1559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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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软件企业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粤财法〔2016〕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省有关部门开展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政策优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的收集及传递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二、 工作流程

(一)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报送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其中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在8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8月31日前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分别反馈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我省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及时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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