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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2015-09-25 10:07:01 阅读数:1143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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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运维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运维项目中无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二)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基本的运维服务能力。
(六)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企业聘用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八)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三章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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