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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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第三章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