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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2015-09-25 10:27:27 阅读数:1144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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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三)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三年累计执行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七)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25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第三章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十一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除应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应具有三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应具有五年以上运维工作经历,且至少担任过一个三年累计执行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初始登记的人员,除应通过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或认可的相应级别项目管理人员考试外,还应通过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试。
申请运维项目管理人员延续登记的人员,除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周期内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完成针对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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