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应为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软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类)(一式一份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二)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三)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不同类型成果提供成果评价):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评价资质的市级或以上级别行业组织出具的评价意见。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四)第三方应用报告及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五)有关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或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六)完成人员名单(按成果贡献大小排序,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完成人签名)
评价单位是指对成果做出评价结论的单位,包括:鉴定机构、验收、行业准入批准单位和科技成果评价单位等。评价日期是指组织评价单位签署评价意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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