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系统测试与验收规范——软件部分--环境信息系统测试

作者:佚名 2021-06-24 16:21:42 阅读数:575

环境信息系统测试与验收规范——软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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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环境信息系统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ystem 对环境保护业务数据进行集成、处理或展示的核心管理软件;实现环境保护实际业务需 求的辅助决策系统、管理控制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数据和业务交换接口的总称。

2.2 测试 Test 由一个或多个测试用例组成的集合;或者由一个或多个测试规程组成的集合;或者由一 个或多个测试用例或规程组成的集合。

2.3 验收 Acceptance 按照一定标准针对以项目方式开发的软件,依据合同、软件需求说明书( SRS)等对 成品进行检验,确认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用户所需的要求。

2.4 测试组织Testing Organization 环境信息系统的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第三方测试机构。

2.5 测试用例 Test Case 为具体的目标(例如,为练习具体的程序路径或验证对特定需求的遵循性)而开 发的一组测试输入、执行条件和预料的结果。对于测试项、规定输入、预料的结果和 一组执行条件的文档。

2.6 验收组织 Acceptance Organization 用户方或者是用户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组织(包括用户方委托的专家组等形式)。

2.7 项目计划 Project Plan 项目的综合管理计划。

2.8 用户文档 User Documentation 以打印或非打印形式得到的文档的完整集合,是产品、定制开发的软件和解决方案的必 备部分。

测试部分

3.1 一般要求

3.1.1覆盖范围

3.1.1.1 国家级环境信息系统 国家级环境信息系统是由国家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的环境信息系统。此类系统的测 试组织为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

3.1.1.2 省级环境信息系统 省级环境信息系统是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的环境信息系统。此类系统的测试 组织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软件评测机 构。

3.1.1.3 地、市级环境信息系统 地、市级环境信息系统是由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的环境信息系统。此类系统 的测试组织为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 方软件评测机构。

3.1.1.4区、县级环境信息系统 区、县级环境信息系统是由各区、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的环境信息系统。此类系 统的测试组织为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 三方软件评测机构。

3.1.2 系统规模 根据系统所对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将系统规模分为 I至 V级,

分别对应信息 安全等保制度中的第一级到第五级

a)新建系统:指在合同执行前并不存在,需要承建单位进行开发的系统;

b)二次开发系统:此类系统包括三类,即部分开发的系统、订购方提供的系统和可重 用的系统。部分开发的系统,通常是指在合同执行前业已存在或部分存在,但在交付前还需 进行修改的系统;订购方提供的系统,通常是指可以得到其源代码,但需要承建单位评价、 开发或修改部分代码方可投入使用的系统;可重用系统,通常是指承建单位拥有源代码,能 够开发或修改文档,通过调用代码就可以实现相关功能的系统;

c)商用系统:即产品系统,此类系统一般只有目标码和用户手册,获取系统的源代码 很困难,用户或承建单位无法自由对系统进行修改。

3.1.4测试级别

a)单元测试:

是指系统开发过程中要进行的最低级别的测试活动。

在单元测试活动中, 系统的独立单元将与程序的其他部分在相隔离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b)集成测试:

是指在单元测试的基础上,将所有模块按照设计要求组装成为子系统或 系统,进行集成的测试活动;

c)系统测试:

是指将已经确认的系统、计算机硬件、外设、网络等元素结合起来,进 行组装测试和确认测试的活动。目的是验证系统是否满足了需求规格的定义,找出不合格之 处;

d)回归测试:

是指修改了代码后,重新进行的测试活动。

目的是确认修改没有引入新 的错误或导致其他代码产生错误。 3.1.5系统规模、测试级别与系统类型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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